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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目录(06版)
新公司法-第一章 总 则
新公司法-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新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新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新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新公司法-第七章 公司债券
新公司法-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新公司法-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新公司法-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新公司法-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新公司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第十三章 附则
 
新公司法要闻
1993年旧版公司法全文
新公司法让社会利益大调整
新公司法的八大革新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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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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