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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目录(06版)
新公司法-第一章 总 则
新公司法-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新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新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新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新公司法-第七章 公司债券
新公司法-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新公司法-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新公司法-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新公司法-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新公司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第十三章 附则
 
新公司法要闻
1993年旧版公司法全文
新公司法让社会利益大调整
新公司法的八大革新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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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八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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