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制度  
 
首页 | 注册上海公司 | 注册香港公司 | 北京公司注册 | 深圳公司注册 | 海外公司注册
 
>>
 新公司法  公司章程  公司制度  有限公司 如何注册公司  注册公司程序(流程)  公司起名(名称)  公司注册资金
 
 
新公司法目录(06版)
新公司法-第一章 总 则
新公司法-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新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新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新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新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新公司法-第七章 公司债券
新公司法-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新公司法-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新公司法-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新公司法-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新公司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第十三章 附则
 
新公司法要闻
1993年旧版公司法全文
新公司法让社会利益大调整
新公司法的八大革新
 
公司法
 
 
 您的位置 > 首页新公司法 > 正文
 

新公司法 --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注册资讯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05  注册公司查询  注册公司  政策法规汇总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