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凡属投资股东均为自然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先到税务登记受理处(陆家浜路 1060 弄 1 号楼 2 楼)办理税收户管核准,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分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和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一)收费标准
新办国、地税税务登记证件每套各收人民币 50 元整。
(二)收费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 沪价行( 1997 )第 136 号、沪财综( 1997 )第 034 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