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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业税务登记提供的材料

(一)凡属投资股东均为自然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先到税务登记受理处(陆家浜路1060弄1号楼2楼)办理税收户管核准,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分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和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  6、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主管部门批文;  8、银行帐号证明;  9、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10、如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三)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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